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自产自用的产品所得税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财政部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会计核算
自产自用这种情况也应按规定缴纳资源税。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由会计学堂整理,实务中这方面的知识不是这么简单,但也基本需要符合这样的说法,本文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