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物固定资产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本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购入一台农机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农机适用税率13%),并抵扣了进项税额,目前本公司由于生产规模的调整,该设备已无法使用,需更换更加先进的设备,经与生产厂家协商将旧设备抵给生产厂家,同时购入一台相同用途更加先进的新设备,支付相应差价.
请问我公司是否需向生产厂家开具销售旧设备的发票(税率仍然是13%)以及该新设备计税价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010年1月购入自己使用过的农机设备,按旧设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按13%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换回新的农机设备作为购进货物处理.
以资抵债是什么?
以资抵债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到期不能以货币资金足额偿付贷款本息时,贷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与债务人签订的以资抵债协议,取得债务人有效资产的处置权,抵偿贷款本息的方式.
以物抵物固定资产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通过小编上述内容的阐述,大家对这个问题是否了解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