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中怎么扣除企业新购资产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的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于2012年10月1日生效.因此企业购置的新的机器设备,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政策性搬迁包含哪些收入?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具体包括: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需注意的是不包括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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