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收入确认在会计和税法上有哪些差异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明细表》第5行“提供劳务”项,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就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会计准则进行了有效协调。下面比较一下会计与税法处理上的差异。
第一,短期劳务(非跨年度劳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的结转均在一个年度内完成,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第二,对于跨年度劳务,需在不同年度间划分劳务收入和劳务成本、费用。
会计准则坚持用完工进度法(又称完工百分比法)划分不同年度的劳务收入和劳务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予以认可。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第三,在应用完工百分比法划分跨年度劳务收入和劳务支出时,要求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都承认以下3条标准: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是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三是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对于下列劳务,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参考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进行了统一规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实际上是一致的,只是表述略有不同。
安装费。会计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税法规定,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两者同时规定,对于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劳务收入确认在会计和税法上有哪些差异由会计学堂整理,税法和会计的差异不只是体现在这些方面,除了劳务费、工资收入、佣金等,都需要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