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交易方式下销售收入怎么做账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收入明细表》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采掘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会计规定与税法在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是时间性差异,本文主要就特殊交易方式下销售收入的确认在税法和会计规定上的差异作一个比较。
尽管会计与税法对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表述不同,实际上两者的处理原则、处理方式是一致的,即凡是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交易的,都按销售处理,实际工作中不宜过多纠缠两者的差异。
增值税相关法规与会计规定、所得税相关法规就确认收入的售后回购不存在差异,对于会计规定、所得税相关法规未确认收入的售后回购(即关联方之间交易,定价可能不公允),增值税相关法规也要求按照公允价值作为销售处理,实际执行中可能会有一定难度,但税务机关对于定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对于这一部分交易,企业应按公允价值开具或收到相应发票,尽管会计规定和所得税相关法规方面允许不确认收入,而是作为融资行为处理,实际上也要求在确认融资收益或利息支出时参照公允价值标准进行确定。为减少增值税相关法规与会计规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定的差异,建议企业对这一部分在账务处理时不作销售处理,只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好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做好增值税申报缴纳工作即可。
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所得税相关法规实际上将其视为降价销售行为。
例:红星奶制品公司2008年发生以下销售业务(以下单价均为不含税价,税率17%):
1)累计销售炼乳4000吨,每吨单价2万元,已通过银行收款。
2)累计销售袋装酸奶5万吨,每吨单价3万元,其中80%货款已结算。
3)以委托销售方式发出**8千吨,每吨单价8万元,成本价为6万元,其中已收到代销清单的5000吨,按售价10%支付受托方手续费,货款未收到。
4)2007年销售的**中,有20吨发生质量问题,每吨**单价1.8万元,成本价格1.2万元。其中10吨办理退货,可以加工后再出售,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10吨按每吨折让3000元处理(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5)2008年促销月活动中,销售A产品附送C产品,A产品销售价格为每吨2万元,其成本为每吨1.3万元,C产品销售价格为每吨4000元,其成本为每吨3500元。共销售A产品5000吨,附送C产品1000吨,附送C产品的增值税由企业负担。
新收入准则下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中关于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具体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十六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
(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特殊交易方式下销售收入怎么做账由会计学堂整理,销售收入做账都有讲究,不要片面的理解,实务终究是考验人的,本文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