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受托方增值税纳税时间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但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委托加工的时候,委托方的增值税,只有付给对方的加工费产生的进项税额.(如果对方加工费开具的是增值税税专用发票).发出材料和收回货物都是不交增值税税的.
受委托方主要是加工费产生的销项税额(加工费可能含有辅料费).对方发来的材料入库和加工完后发回给对方也是不交增值税的.
受托方应该按照收取加工费和辅料费用的合计金额缴纳增值税.委托方在此环节不涉及增值税,在销售环节一次征收即可.如委托加工的产品是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则委托方在产品收回时就缴纳消费税.由委托方在产品移交环节代扣代缴.但如果受托方是个体工商业户,则应纳消费税由委托方在产品收回后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常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览: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一、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视同销售行为
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以上就是委托加工受托方增值税纳税时间的一个小小的总结,注意委托加工的定义,这一点很重要,要与加工承揽业务做区分,所谓加工承揽业务是指受托方既提供主要材料又进行加工生产,二者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都是有差别的,如果您对加工承揽业务有许多想知道的财税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学堂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