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

2019-01-17 21:3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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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36号、公司法、以及证券信息披露准则中都有这方面的规则,大家可以读读,如果有无法明了的,咨询为好。

关联企业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或将债权转移(含出售债权,下同)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或等于所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账面价值,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应区别正常的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与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除商品销售以外出售的其他资产)处理。

第一,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比例较大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销售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企业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关联方的具体范围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了不构成关联关系的若干情形,尤其是强调了“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已经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于2008年1月31日宣布废止,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新会计准则下对关联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时,可以不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问题。

关联企业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由会计学堂整理,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资产是常见的事情吗,比如是为了企业的发展,比如因为一家企业经营难继等,本文如上仅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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