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的发票怎么辨别是否具有虚开风险?

2019-01-26 17:0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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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发票大案频发,虚开活动已经渗透到各个行业,而一旦东窗事发,接受虚开发票的单位将承担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或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列支成本费用的重大风险.那么收到的发票怎么辨别是否具有虚开风险呢,欢迎阅读本文.

收到的发票怎么辨别是否具有虚开风险呢?

答:第一步--验票面信息.一是在发票监制机关的网站上输入票面信息,包括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和其他信息查验发票真伪和发票开具内容是否被窜改;二是及时认证,看是否出现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和无法认证的情况.对于取得升级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为实现了电子底账信息的后台比对,可以省去这一环节;三是将票面信息记载的货物或服务品名、数量、单价与合同内容核对,查验是否一致.对于票面信息查验不一致的,受票企业可以退回发票并要求货物或劳务的实际提供方重开.

第二步--查身份资质.一是要取得开票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开票方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范围,比对二者是否一致.对于经营范围与向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明显不符的,例如农产品流通企业销售钢材,或黄金珠宝贸易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受票企业要加以特别关注.如果开票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属于经过许可方能开展的业务,受票企业还应当要求开票方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以资佐证.

查验身份资质的另一个方面是取得开票方业务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介绍信等内容,并通过邮件或电话与开票方管理人员或其销售部门负责人核实其人身份,以防有人冒用开票方身份.

第三步--核货款流向.所有虚开发票都具有缺少货物流、资金流或货物、资金流向与发票流向不一致的特征.货物流向方面,受票企业应当索取运输单据复印件等凭证,以查验并留存证据证明发票所记载的货物和服务确实由开票方提供;资金流向方面,受票企业应尽可能采用银行电汇、转账汇票等能够留下付款轨迹的结算方式,避免使用现金或空白抬头支票.同时,电汇或汇票填开的开票方收款账户应当尽量与发票写明的账户保持一致,如果开票方收款账户与发票记载的账户不一致,受票企业可以要求开票方提供收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证实收款账户确实属于开票方.

收到的发票怎么辨别是否具有虚开风险?

如何证明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票的呢?

答:   (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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