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税务处理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5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00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5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0000元(不含增值税额).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到.假定: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0000元;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那么甲公司应作何种账务处理呢?
[分析]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的核算,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应将售后回购业务视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长期)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视同销售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为现在收到的价款和回购款的差额) 计算企业在附有购回协议的销售方式下,发出商品时的实际成本计入"发出商品"(还是作为甲企业的存货核算).在税务上,发出商品时确认销项税,购回商品时确认进项税,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加计发出商品时税法上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现做会计分录如下:
(1)1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 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同时,记录
借:发出商品 80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10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按实际利率与其他应付款金额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限较短的也可以用直线平均法在相应期间摊销)
每月
借:财务费用 200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0000
(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1月1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0000元,增值税额187000元.
借:库存商品 80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0
借:其他应付款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1287000
税费的计算和正常业务一致
什么是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包括相同或几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该商品作为组成部分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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