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保部取得补贴的税务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取得政府补助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在取得政府补助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判定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的收入.
一、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分为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具体介绍如下:
(一)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其具体管理要求;
企业对该项资金以及该项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应税收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当期收入总额,政府补助属于其他收入."基于此规定,税收对"不征税收入"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仅完全被税收的规定排除在"不征税收入"之外,而且要求全额纳入收益,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如果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必须作为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劳保部取得补贴的税务怎么处理?根据企业的类型跟性质不同,取得补贴的多少不一,在税务处理上也有比较大的差异.具体从相关部门获得的补贴税务知识,不妨直接在线问问会计学堂专业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