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作出了具体规定,现总结如下.
一、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境内支出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二、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境内支出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三、共同境内支出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贺公解税:此外应为所有的共同境内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应修改为"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应税项目"),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贺公解税:此外应相应修改为"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境外支出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贺公解税:此处应为所有的境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劳务,应修改为"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税前扣除凭证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如何理解这三性原则,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合法扣除的问题,也是企业发票控税的基本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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