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债券账务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名片:为了反映和监督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取得、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息、出售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
分别设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借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贷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也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取得
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
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末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1.企业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股票),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束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等科目。
2.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应当按照该债券的面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
1.企业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作为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可供出售债券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日。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类)的会计处理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账面价值按公允价值计量,当期投资收益按摊余成本计量;
取得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差额)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取得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到付息期收到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账面价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差额)
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出售的:
借:银行存款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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