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出口到保税区如何申报退税?

2019-03-03 20:03 来源:网友分享
8765
货物出口到保税区如何申报退税,大家是否了解什么是保税货物呢,如果了解这些了,就可以卡内纳这申报退税是如何申请的,流程上呢有十四个步骤,了解更多该资讯内容,请阅读全文。

货物出口到保税区如何申报退税

(1)将认证后的工厂增值税专用发票整理作为退税的进货凭证;将单证部交于财务部的报关单(退税联)及外销发票粘贴匹配作为退税的出货凭证,并换算成FOB价。

(2)配齐各合同项下的进出货凭证,对每笔退税单证进行审核,审核重点是检查单单是否对应,单单是否有效,商品名称、海关代码、出口数量、计量单位是否正确,以及换汇成本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3)对上述退税单证编制统一关联号,并装订成册。

(4)对于有效的单证分别将出口报关单,工厂增值税发票上的数据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并生成出口退税申报软盘。

(5) 将上述生成的出口退税申报软盘到税务局或网上进行预审申报,并取得税务局的反馈信息。

(6)根据税务局的反馈信息,在原录入系统中进行修改,删除无信息单证,打印相应的出口退税报关单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表、汇总表。

(7)将上述申报报表经部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室、董事长以及总公司领导的审核后加盖公章。

(8)将修改后的数据再次生成的软盘与盖章后的资料拿到税务局正式审报,上报数据经专管员核查后方可办理相关退税事宜。

(9)无电子信息单证录入备案表,打印,盖章后,拿到税务局备案,作为下次逾期单证申报时的证明。

(10)属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业务部门应另外提供进口报关复印件、与进口关单相匹配的销货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进料加工手册中有关进出口品名、数量金额及配比关系的文本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计财部根据上述资料到税务局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11)按退税部门规定退税期限为货物出口日起90天内,每月申报两批。

(12)将单证部已核销的核销单(退税联)在规定的期限内送入退税部门核查。

(13)收讫退税款后,由计财部作相应帐务处理。

(14)无法办理退税的出口单证,由计财部通知相关部门,经上级审批,扣减相关部门的利润。

货物出口到保税区如何申报退税?

出口货物到保税区,只免税不退税纳税申报如何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部离境后,方可签发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所以出口到保税区的货物,不再出口到境外的,是不享受退免税的。所以您是不能申请出口退免税申报的,该批货物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进项的增值税发票企业可以用进项增值税发票抵扣。

货物出口到保税区如何申报退税由会计学堂整理,以上的内容够全面的,还有不明白的,请咨询。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出口货物到保税区退税系统里如何操作

    和正常出口到国外的出口货物一样操作

  • 国内货物报关出口到张家港保税区,属于出口吗?满足出口退税政策吗?增值税如何申报,满足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出口加工区具有“境内关外”的性质,即是产品进入这里是为出口,产品出入这里是为进口,地位等同于香港。依此,一般贸易企业将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即是完成了出口,可以直接申报出口退税

  • 国内货物报关出口到张家港保税区,业务属于出口吗?是否满足出口退税政策。增值税如何申报,满足政策依据是什么?

    你好,属于的。出口加工区具有“境内关外”的性质,即是产品进入这里是为出口,产品出入这里是为进口,地位等同于香港。依此,一般贸易企业将产品进入出口加工区,即是完成了出口,可以直接申报出口退税

  • 出口到福田保税区货物,适用免抵退税申报?还是视同内销

    出口到福田保税区货物,适用免抵退税申报

  • 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如何申报出口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 而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只要符合上述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的可按照免抵税办法申报出口退(免)税。

圈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