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赠送双方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2019-03-04 16:0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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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学员在问,如果公司的货物赠送给双方,本公司应当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对方公司又应该怎么处理?今天,就由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解答关于“货物赠送双方的所得税怎么处理”的问题吧!

货物赠送双方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答:1、属于捐赠方,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的规定执行: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视同销售业务按市场价格在纳税申报表上填写相关的收入、成本、营业税金及赠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对于捐赠业务,除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其他的非公益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对于接受捐赠的企业,在正式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当期,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将这个接受捐赠的所得作为递延收益,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相关规定如下:

    ⑴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⑵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

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一个纳税年度发生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纳税人建立台账管理,并监督其收入分摊情况。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货物赠送双方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关于所得税的相关定义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所得税(香港称"入息税",中国大陆、台湾、日本和韩国称"所得税",英文income tax)是税种之一类,按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为课税单位。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课税率系统,例如有累进税率也有单一平税率多种。

所得税,是指对所有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总称。有些国家以公司为课税的称作企业课税,这经常被称为公司税,或公司收入税,或营利事业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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