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代销商品受托方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帐款
贷: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到发票
借: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4)付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关于委托代销商品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一)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如果双方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卖出,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二)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14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
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
在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受托代销商品受托方会计分录由会计学堂整理,有些时候,财务是做一个简单的分录,看似问题不大,但是专业的会计不会这么马虎,该细致的地方决不能容许出现一些显而易见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