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
1、“工程施工”科目(船舶等制造企业亦可使用“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本科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时,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
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合同完工时,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与相应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2、“工程结算”科目,核算企业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购买方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本科目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企业向购买方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合同完工时,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与相应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在建造合同未开工或实施过程中,如果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总收入,则应当确认预计损失。未开工时,按其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实施过程中,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预计负债”或“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建造合同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一、概念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单独的建造合同规定,但是,建造合同收入,应属于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等而取得的建造合同收入,均应计入收入总额。企业的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等方面,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着一定差异。
二、合同收入在会计处理上,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成本中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建造合同收入,都应计入收入总额,包括建造合同价款和价外费用。建造合同收入中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都属于应税收入。
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由会计学堂整理,大家也看到整片文章的一个关键词就是核算,建造合同的核算,需要遵循一定的会计准则,否则就会出现低级错误,本文说了两个知识点,如果你有更多的问题要咨询,可以锁定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