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销返利的账务处理
【会计实务】平销返利可分为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无论哪种情况,销售方在正常销售时对已经销售的货物正常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主要问题是考虑收到的返利时的账务处理。
(1)对于收到的现金返利,可视为对销售方成本的调整,因此收到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同时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中直接冲减进项税额。
(2)收到的实物返利,销售方一方面确认存货的增加,对收到的作为返利的存货确认进项税额,另一方面作为主营业务成本的抵减,对于冲抵的主营业务成本确认进项税额转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规范】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金额÷(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率。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平销返利时,可以要求供货方就返利部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平销返利,会计上应该怎么处理
对于商业企业收到的平销返利,在流转税上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的进项税金为: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甲企业取得的返利,与销售数量有关,因此无论是收到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均应于收到当期冲减当期进项税金。
平销返利公式: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返还的金额实际是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再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实际就是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的问题。
有些东西是很抽象地,需要我们用思维加工后才能用于我们的工作中,学习会计就是如此,本文讲述平销返利的账务处理,遇到这类问题,如果身边没有老会计可以帮忙解决的话,可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