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怎样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企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货物;(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因此,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备,如果售价未超过原值,可以免征增值税;若售价超过原值,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文件,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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