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费定额发票是否认证后才能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不同类的通行费规定了可以计算抵扣的时限:
(1)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2)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3)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
根据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上述时限内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某些类别的通行费超过时限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这2种通行费票据,不能抵扣增值税
一、不征税发票;取得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左上角没有“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显示“不征税”、“税额”不显示金额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属于不征税发票,不得申报抵扣。
二、通行费财政票据
通行费发票样式如下: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外,通行费发票为通用机打发票,样式不统一,多为冠名发票。
如何取得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办理ETC卡或用户卡;2、发票服务平台账户注册;3、绑定ETC卡或用户卡;4、发票开具。6月30号以后通行费纸质发票停止使用,全面使用电子普通发票。
不要在充值后索取发票,这样只能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属于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并且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不能换有税额的发票。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取得相关支出单据计入“预付账款”),应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登陆通行费发票服务平台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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