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要交的。
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不适用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计算、薪金收入,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计算方法为,
【问题】
按月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是否应当根据《财政部、薪金收入,用超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该规定是针对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支付给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的款项,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对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超过标准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为什么“规定“并未区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如果你问到这个问题,必定高人。规定未区分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因为《劳动合同法》颁行于税务总局的两个文件之前。那时,税务局还不知道有赔偿金这个事呢。这么多年也没有再细化或说明,这是因为部分法律人士、HR们还区分不明白这两个词的区别呢,税务部门也就没有纠结。
有人还会问到,税务总局曾发布过一篇文章《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解答个税热点问题》其中谈到了“个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如何计征个税?”有网友提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交个税吗?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卢云介绍,根据现行个税政策,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征个税。
上述所说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政策,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征个税。从解答的内容看,当时因劳动合同终止发给经济补偿还属不符合政策呢。
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免征个税这些都有规定,要确切的正确的处理这类业务,就需要掌握这些法规的一些关键定论,不要想当然的,如果记忆不是很清楚,可以查找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