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保理会计处理
(一)无追索权保理
在无追索权保理方式下,保理商承担收取应收账款的风险,即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应收账款的出售方承担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等损失.
为此,保理商在购买应收账款时,往往要按一定比例预留一部分,备抵出售方应承担的折扣,折让和退回等损失. 待实际发生销售折扣,折让或退回时,再予以冲销.
在会计处理上,应收账款的出售方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账戶,按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按保理商预留的余款借记“其他应收款”账戶,按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账款”账戶.
(二)有追索权保理
在有追索权保理方式下,保理商对买方无法偿付的应收账款具有追索权. 如果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到期无法偿付,出售方(卖方)应承担向保理商偿付的责任.
已出售应收账款上发生的任何坏账损失也由出售方承担.
在处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时,需要判断其业务的实质是销售还是借款.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fas77中规定,只有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将出售的应收账款作销售处理,否则,只能视为借款业务.
这三个条件是:①出售方放弃对应收账款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②出售方可以合理地估计其对保理商的义务;③保理商不能要求出售方重新购回应收账款.
如果按销售业务处理,在出售时注销应收账款,同时将保理商收取的手续费确认为当期费用.
如果按借款业务处理,出售时不能注销应收账款,而另设一个账戶“已出售应收账款”,待应收账款已全部得到清偿时,与相应的“应收账款”账戶同时注销,保理商收取的手续费则作为融资成本,在应收账款持有期内摊销.
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在现实运作中,保理业务有不同的 操作方式,因而有多种类型。按照风险承担方式,保理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
如果按照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如果保理商对毫无争议的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坏账担保,则称为无追索权保理,此时保理商必须为每个买方客户确定赊销额,以区分已核准与未核准应收账款,此类保理业务较常见。另一类是有追索权保理,此时保理商不负责审核买方资信,不确定赊销额度,也不提供坏账担保,仅提供贸易融资、账户管理及债款回收等服务。如果出现坏账,无论其原因如何,保理商都有权向供货商追索预付款。
(2)明保理和暗保理。
按保理商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买方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暗保理即供货商为了避免让对方知道自己因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保理商的参与通知给买方,货款到期时仍由供货商出面催款,再向保理商偿还预付款。
(3)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如果保理商提供预付款融资,则为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因为供货商将发票交给保理商时,只要在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已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立即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现款,余额待收妥后结清,如果保理商不提供预付账款融资,而是在赊销到期时才支付,则为到期保理,届时不管货款是否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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