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费用所得税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所以,对于贵企业这种不能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在会计上可以预提,但是在企业所得税前一般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作纳税调整的。
任何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都必须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总体原则,预提费用当然也不例外。所谓真实性是指企业能够提供证明有关预提费用确实已经实际发生或肯定会发生的充分证据;所谓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若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收法规的规定为标准。对于预提费用而言,其合法性应该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必须属于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范围,即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二是必须能够提供合法的报销凭证。
通过前述对预提费用的税法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的分析,再结合日常实务中一些税务机关对预提费用税前扣除提出的具体要求,笔者总结出可以列入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必须具备的四大前提条件:
一是符合相关性原则,即发生的预提费用要与企业取得相关应税收入直接密切有关,预提的费用是为企业取得相关应税收入而直接发生的;
二是符合合理性原则,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预提的费用属于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企业的预提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而不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四是符合确定性原则,即企业扣除的预提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必须能够可靠计量。
哪些“预提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取消“预提费用”科目,将“预提费用”科目原来核算的内容归集到了“预计负债”、“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本文谈到的预提费用指的不是会计科目,而是其核算内容。
会计与税法的计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说明税法对企业根据谨慎性原则对或有事项计提的相关费用、负债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扣除,例如计提的售后服务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说明有的费用确定已经发生,虽然尚未支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允许扣除,例如计提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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