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和薪金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

2019-04-10 16:0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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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大家知道吗,不是每家企业都有关于工会经费的财务问题,小规模企业是没有这方面的事情需要处置,但一些事业单位是肯定有的,本文讲述工资和薪金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

工资和薪金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以上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那么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即不可以扣除。

于是我们有了下一个问题,什么样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合理的呢?

合理的工资薪金规定参考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对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我们可以按以下等原则分辨:

1.企业制定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较为规范;

2.企业制定了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工资、薪金制度;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所以如果工资表上会有员工未申报个税,那么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三系统上线后,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纳税申报将会越来越深入,如果工资表上会有员工未申报个税,那么企业将面临很大的风险,一旦因为个税问题违法将会对企业发展产生很不好的影响

工资和薪金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

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如何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5号公告已执行两个年度,但税企双方有些问题仍没有协调好,现就有关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协调问题分析如下。

工资和薪金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由会计学堂整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是企业给与员工的劳动报酬,所包含的部分有基本工资等,这是本问题得以解决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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