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运动员转会费的账务处理
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认定为一项资产。但是,临时性转会费和永久性转会费的会计处理却不大相同。
案例解析
假设球员A由EFG俱乐部转会到ABC俱乐部,花费了转会费2400万元。A与ABC俱乐部签订合同,签字费40万元,合同期限为4年。
ABC俱乐部球员转会费相关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无形资产——球员技术——A(转会费、签字费等) 2440
贷:银行存款 2440
采取直线法摊销当期发生额。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610 (2440÷4)
贷:累计摊销 610
假设EFG俱乐部核算球员A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金,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400
贷:无形资产等 1000
营业外收入 1400。
转会的税务处理
1.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未见对“非专利技术”的解释。但是参照处理规定,既然将球员技术列在“无形资产”科目下核算,则将“球员技术”列为“非专利技术”在法理上当然成立。因此永久转会和短期转会中,原俱乐部收取的转会费或租金应按照“技术转让服务”缴纳增值税。
2.对于自由转会中原俱乐部从解约球员取得的违约金和新俱乐部代解约球员支付的违约金,由于原俱乐部与新俱乐部之间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球员技术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因此无需缴纳税款。
球员也无需就新俱乐部代其支付的违约金缴纳税款。因为球员并不因此而向新俱乐部提供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在永久转会中新俱乐部支付给球员本人的“签字费”之类的费用。
3.无论何种转会,球员经纪人都会收取一定的佣金,此项佣金属于经纪人受球员的委托办理受托事项,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范围。
足球运动员转会费的账务处理以及其税务处理就说这些,这些年国家大力发展体育,加上国家经济持续上新,所以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费也是高的不行,本文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