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遗失普通发票和一般企业处理有何不同
可由丢失发票联一方向对方提出出具证明的请求,原开具发票的业户在查对发票存根联,记帐联无误后,附发票存根联影印件,并按原来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当丢失发票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书面报告要写清下列内容:
1、丢失发票的事情经过,直接责任人。
2、丢失发票的全称、代码、字轨、号码。
3、丢失发票的金额位数、发票联数。
4、丢失的发票是否已填开。
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后,由经办人员、科长加具意见后,到发票窗口办理“工商业户、个体户遗失发票登报证明”。业户凭该证明通过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告声明作废。
丢失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发票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国税发[2006]156号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已明确,但对普通发票的相关处理,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由于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如果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入帐或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利于税收管理,发生的经济业务真实性会受到质疑,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真实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对用复印件、证明资料入帐的,未经过税务机关同意是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丢失发票的税务处理,个别地区就做了明确规定,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因此建议,就贵公司发生丢失普通发票事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当地对此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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