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汇总交纳所得税需要哪些材料
一般来说对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要提出充足的理由或有关资料。
(1)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要提出汇总纳税的书面申请,汇总企业、被汇总企业的名单,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等,市属、区属一级企业要提供市政府、区政府的有关批复文件和企业章程;二级企业要提供总公司的批复文件及企业章程。
审批的条件及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被汇总企业具备独立经济核算条件的,汇总企业在年度申报所得税时,能够附有中介机构对其被汇总企业审核的年度财务决策报告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经财、税两局批准后可实行汇总纳税方式。汇总企业在年度汇总纳税时须出具被汇总企业年度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的财务决算报告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
集团公司所得税汇总交纳的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规定:“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略)。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不是所有的集团公司都可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企业才可以按规定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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