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处理?

2019-05-11 11:0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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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处理,企业经营中退货也是常事,毕竟不是买卖了以后就是万事大吉,商业的本质还是服务,售后服务的一个重款就是质量不行的时候可以退货,那么发票是怎么处理呢。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开出增值税发票后发生退货怎么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都是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处理?

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47号)文件的要求,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处理的讲解就这些,有关退货的文章其实有几篇都讲到过,电子商务中比较常见,联合本文,大家可以找来对照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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