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变更引起权属改变是否贴花?

2019-05-15 21:3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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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变更引起权属改变是否贴花,之前有文章讲述关于企业土地变更的税务问题,其中有企业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本文说说企业名称的变更是否和契税有关联,相信下文能帮助到大家。

单位名称变更引起权属改变是否贴花

国税函[2002]77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规定: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于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提示:由于股权变动引起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时,不征收契税。

单位名称变更引起权属改变是否贴花

公司名称与经营范围变更后土地开发是否涉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因此,酒店公司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属于法律形式简单改变,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企业承继。土地变更不涉及所得税。

《契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规定,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因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变更后公司(你公司)不缴纳契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土地权属未发生改变,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许可证照为应纳税凭证。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单位名称变更引起权属改变是否需缴纳契税仅做参考,学习会计税务课程,会计学堂是很好的选择,合理专业的课程选择和知道,科学的时间管理,是大家学习上有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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