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其最低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具体依据和方法
一、《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个人理解:电脑、以及与电脑有关的设备各软件都可以加速折旧。选择那种方法后要在税务局备案)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 电子设备,为3年。
什么情况下企业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的规定,对于采取缩短折
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 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
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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