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2019-05-21 21:4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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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为了推进国家经济的增长方式,科技研发方面得到了国家的大力支持,直到现在依然没有改变,政策方面在在九几年就开始了,那么那些研发费用在此范围内呢。

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所有企业是否都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是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原则规定下,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细规定的。该文第四条已经对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6+1)行业作了明确规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讲解就说这些,要说研发,似乎什么行业都可以搞点研发,但是是不是这样的,国家有规定的一些行业才有这个政策可以享受,本文仅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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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哪些

    财政部近日下发文件《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明确了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具体如下: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类型有哪些?

    一般来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类型主要分为三大类: 1、购买原材料和模型、样品等生产仪器仪表:包括采购原材料和半制品,模型、样品等仪器仪表,以及相应的运杂费等。 2、工资和奖励费:包括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等,也包括研发的外部专业服务(如实验室、调查设计等)的报酬费用。 3、其他费用:包括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旅费、会议费、试制费等费用。 拓展知识:加计扣除是一种增值税会计报税政策,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它主要用于抵扣购买研发原材料、仪器仪表费用、研发人员工资、奖金及其他费用等。通过加计扣除,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现金流,降低企业研发的费用,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中,允许加计扣除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的费用中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数据怎么填呢

    第44行“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应填报金额=本年费用化金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 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允许加计扣除金额为什么要除以1-10%

    您好,因为是全部可扣除的10%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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