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案例
某商贸公司2010年11月从江苏省A公司购进一批价值128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货到验讫、货款付清后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贸公司。同年12月,商贸公司将批货物销售给另一家企业,但是由于购货方拖欠资金,商贸公司一直到2011年5月初才向A公司付清货款并取得相关发票入账。商贸公司2010年11月已按暂估价核算所购商品成本。由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商贸公司财务人员咨询,这笔业务应该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该商贸公司2010年11月发生的进货成本、费用,可以按照暂估价进行核算,预缴2010年度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2011年5月取得相关进货发票后,如果进货成本与原暂估价有差异,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当前由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结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该商贸公司如果需要按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跨年度费用票据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跨年度取得的以前年度的费用成本票据,主要有两种情况:
1、应隶属于当年度的费用成本票据,因为各种原因,取得的时间为次年,且票据开具时间为次年;
2、应隶属于当年度的费用成本发票,虽然开具时间为当年,因为发票邮寄和报销时间的客观因素,无法在当年12月31日结账前报销入账。
目前,企业对于上述票据,一般有以下处理方式:
1、作为预提费用或者暂估成本处理,当年度计入损益,次年度取得票据后,冲减预提和暂估,重新计入损益。
2、实际收到票据时才计入损益。
跨年度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的文章总体上整理了三部分内容,最后一部分是有关跨年度的发票的会计处理方法,这是一个难点,大家可以找找有关的政策依据看看,能帮你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