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年发票可否在第二年税前扣除
不能。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009年发生的一些招待费、办公费发票能否在2010年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你公司2009年发生的招待费、办公费,应属于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税前扣除。
上一年开的发票,今年收到款,怎么账务处理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金额不大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金额较大的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执行一般企业会计准则 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然后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前一年发票可否在第二年税前扣除的有关看法,大家有什么意见,会计处理方面只要队政策依据有正确的理解,熟练操作后就不会有大问题,如果有其他学习的需求,可以咨询了解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