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慈善捐赠物资;加工贸易产品;边境贸易进口物资等的减免关税规定。
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在以上两项减免税以外,由国务院运用一案一批原则,针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临时给予的减免。
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是依照关税基本法规的规定,对列举的课税对象给予的减免。无须纳税人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征关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