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在加计扣除时年限怎么计算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如果是转让旧房有提供购房发票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候,每年加计5%扣除另外还可以扣除什么?谢谢老师
答: 你好,还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老师,您好。非房地产企业 转让旧房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 扣除项目一般怎么计算啊?
答: 同学你好 .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1)按评估价格扣除。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重置成本价的含义是:对 18 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 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须花费的成本费用。成新度折扣率的含义是:按旧房的新旧程度作一定比例的折扣。因此,转让旧房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2) 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扣除项吕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 计算。对于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够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 5% 的基数。
我是一名会计,想问一下考个网络学历有用吗?
答: 众所周知会计人如果要往上发展,是要不断考证的
你好!我想咨询。一般企业转让旧房扣除项目能加计扣除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对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可以视同为1年计算。根墀上述规定,2005年10月购置、2010年6月出售的房产,可按5年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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