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途中车祸是否属非正常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通过新旧细则对照,新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规定了一个较窄的范围,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地震造成的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因车祸引起的货物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根据此项规定,税法上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只是指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自然灾害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交通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交通事故引起的货物损失应作专项申报。
4、收到责任人或保险的赔款应冲抵损失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
5、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比如,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属于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等,企业内部证据。及当地税机关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