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税

货物税是指1958年试行工商统一税前,我国对税法列举的货物从价计征的一种税。新中国成立前,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和各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权就曾分别征收过货物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实施了全国统一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征税货物按种类划分为烟、酒、鞭炮及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用品、工业品、矿产品和竹木等,共计8大类、38项、358个税目。由应税货物的产制人和运销人于货物出厂或移送加工部门和使用部门的环节纳税。国外输入的应税货物,由进口商在进口环节缴纳关税时一并缴纳货物税。货物税采用评价计税方法,即根据市场平均批发价或国营公司牌价确定每一种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依据产品比例税率计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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