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离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这里条文中对于临时离境的解释是以下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认定;(1)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2)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所以如果某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出国两次,一次是40天,一次是20天,由于累计60天满足条件(2),所以可以认定为 临时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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