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奖金税

集体企业奖金税是指对集体企业就其发放的各种奖金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部分征收的税种,属行为税类。1985年开征。以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为纳税人。具体包括:(1)按国家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国营小型企业;(2)租赁或承包给集体经营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租赁费或承包费的企业;(3)实行工资总额标准工资或奖金同各肿经济指标挂钩浮动以及其他经济责任制的集体企业;(4)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各种集体所有制企业;(5)集体与集体联营或集体与个体联营的企业;(6)集体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7)国家不核拨经费的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8)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企业性质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纳税人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用职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奖励和超过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均应计征奖金税。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津贴、副食品补贴、价格补贴等,经劳动部门同意,税务部门核定后,不征税。集体企业奖金税的税率、税额计算、免税范围以及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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