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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进口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制定《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该《规定》经2007年1月3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1年6月1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修订。《规定》共8条,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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