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甘肃省开展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的公告

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文件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在甘肃省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关于在甘肃省开展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的公告 的相关问答 更多>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