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甘肃省开展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的公告

为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文件要求,自2014年6月1日起,在甘肃省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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