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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现予印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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