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亦称"存款利息所得税"。是以存款、垫款和证券等的利息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初期,国家针对私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向银行、钱庄和工商业户存款、垫款生息的现象,在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列有"存款利息所得税"。同年12月,政务院公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和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等,按5%的比例税率计征,并以利息的取得者为纳税人,以利息所得的支付者或经付者作为税款扣缴人。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利息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逐步缩小,主要只有银行存款利息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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