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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新规生效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每季度第一个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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