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成绩复核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财考〔2014〕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成绩复核工作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成绩复核仅限于复核考生答卷是否存在分数的错登、错加等,原则上不再重新评阅答卷。 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所复核科目的客观题成绩、主观题成绩和总成绩。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考生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提示:2012年版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复核办法是“复核结果只向应考人员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新修订的2014年版的注会成绩复核办法则向考生提供客观题成绩、主观题成绩和总成绩。
第五条 考生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重要提示:第五条请考生注意,2012年版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复核办法是“应考人员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报考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并填报《20X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新修订的2014年版的注会成绩复核办法则从20日内改为至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的时间相对缩短,另考生不再需要去地方考办申请复核,2014起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提出成绩复核申请。
第六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在考生成绩复核申请结束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公布成绩复核结果。考生可以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查询系统查询成绩复核结果。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 2012年8月28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财考〔20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