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支付给被拆迁户的补偿款凭收据能否入账?如何理解“合法有效凭据”?支付给村股份公司的补偿款凭股份公司的收据能否进开发成本抵税?
清馨
于2018-06-27 10:12 发布 2820次浏览
- 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18-06-27 10:19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申报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也就是说,妍具发票的经营行为,购买方只有在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后才能在税前扣除。但对于支付拆迁安置这一特定的行为,由于必须在城市规划的范围内进行,且要得到政府的批准,而补偿款的接收方多为自然人,为避免因拆迁补偿款资金不到位影响拆迁工作的进行,政府会制定相关的政策对申请拆迁人加以约束。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并监督使用等等。因此,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凭借公司和拆迁户之间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收据、拆迁证明等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是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支付有关拆迁补偿款的,凭借政府有关部门的收款、付款凭据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是通过“招、拍、挂”的途径获得可以直接开发的土地,则拆迁安置补偿款已包含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01-0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京地税营〔2007〕488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为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的居住条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规模的拆迁建设不断增加,而被拆迁的村集体、单位及个人也依照相关标准取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费。现对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补偿费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适用政策
(一)农村集体取得的拆迁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八条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鉴于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故村集体(村委会)通过合法程序出让农村集体土地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而对于村集体(村委会)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私自转让农村集体土地,因其土地权属未进行变更仍为集体土地,故对其取得的补偿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二)相关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
部分单位与村集体(村委会)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租用集体土地并自行兴建了厂房或其他建筑物用于经营。在拆迁过程中,租用土地的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中对于“建筑物”的补偿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照章征收营业税,而对于停产停业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员工失业补偿等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但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否则应并入建筑物补偿款,一并征收营业税。
(三)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
对农民自建房屋被拆迁而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中“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执行。
二、发票的使用
对于上述村集体(村委会)、单位及个人取得拆迁补偿费后的票据使用问题,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补偿费收入,应开具正式发票。
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