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王雁鸣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7-31 09:20

您好,您指的是建筑或者房地产企业,还是一般企业啊?

不做小迷糊 追问

2018-07-31 09:39

建筑企业,收到业主合同约定开工预付款,未开票,需要预缴税款吗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07-31 09:45

您好,不需要预缴税款的。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而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此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做小迷糊 追问

2018-07-31 10:35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老师,我有点蒙,没发生纳税义务,为啥还让预缴)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07-31 10:44

您好,确实矛盾啊,看起来这个文件的第二条是不让交了,第三条是让交的。没办法,还是预缴吧。

不做小迷糊 追问

2018-07-31 11:00

好的,谢谢老师,对政策懵懵的

王雁鸣老师 解答

2018-07-31 11:03

您好,不客气,祝您学习进步,工作顺利,麻烦给个五星评价,老师回答您的问题将会更加用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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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您指的是建筑或者房地产企业,还是一般企业啊?
2018-07-31 09:20:36
你好 预收账款 是你先收一部分定金 不符合确定收入条件 看你确定业务
2019-01-15 14:28:34
科目性质一样的。。。
2019-01-15 14:09:41
一、销售货物中的“预收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建筑服务中的“预收款”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筑施工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未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产生预缴义务,需要根据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三、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的“预收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四、租赁服务中的“预收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五、销售“充值卡”中的“预收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实际上就相当于开具了一个“收款收据”,是不需要进行预交税款与纳税申报的。在充值卡进行实际消费时,再根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六、其他业务收到“预收款” 除了上述列举的“预收款”业务外,其他的“预收款”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来判定,即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上述中的“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两者是有并列关系的,也就是说要同时存在,才确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也就是说,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行为已经完成或进行中时,同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这才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了。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021-06-07 09:23:07
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货物发出的当天 【特殊处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015-10-26 15: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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