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供应商协商一批产品折价给我们公司,供应商说税务局有规定商品不能低于成本价销售,给开发票按原销售单价开票(比如600元),给客户开票低于供应商开票价格是550元、供应商给我们实际结算价格是530元,供应商说供应商说税务局有规定商品不能低于成本价销售不按530元开票按正常价600元开票,现在这种情况如何解决,不违反税法,1.供应商不开返利红票,要给他们开销售发票,实际我们没有给他们供货2.差价部分供应商给我们补同等价位的商品 ,补差价商品不开票,这两种发票做合理、合法吗?
西
于2018-08-01 13:51 发布 249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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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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