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和各位大侠讨论一个问题,就是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样品赠送给客户,有的客户会根据试用后的效果和需求订货。关于赠送样品给客户的账务处理,按新准则要求,是不是应该确认为收入啊,按同类产品的售价,会计分录为: 1、确认收入 借:营业费用-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不知我的做法是否正确,请各位讨论一下,给个定论。另外,如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不一,确认收入的价格是否可取平均价(近一个朋),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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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4-09-17 22:30 发布 1959次浏览
- 送心意
罗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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