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在听课,看到一个公式,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定额负担:应纳税所得额=雇员所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定率负担: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我不明白这个公式有什么意义,为什么不按正常的算了,然后把个税直接按福利费给员工负担了返给员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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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10-22 20:15 发布 1943次浏览
- 送心意
方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18-10-23 09:32
你好,比如说你工资6000元,公司为你承担个税100元,如果直接按工资6000计算个税就少算了公司替你承担的个税100元的部分,实质单位替你承担的个税部分也是你的所得,这种情况计算时就要考虑公司替个人承担的这100元的个税部分。
定率承担也与上面原理是相同的。
知识扩展: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英国是开征个人所得税最早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到了1874年才成为英国一个固定的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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