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增值税发票缴款银行卡不是本人的可以吗?用配 问
你好,用别人卡的缴费也是可以的 答
技术服务费哪些合同需要缴印花税? 问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答
老师,有没有好的简便些的方法,新的一年了,T3账套科 问
同学你好 看下图片上的办法 答
老师,在电子税务查询以前年度损益怎么查?步骤请告 问
查询财务报表 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开当地电子税务局网站,使用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进入查询页面:在首页点击【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财务报表申报信息查询】,也可在首页搜索栏输入 “财务报表申报信息查询” 直接进入对应查询界面。 设置查询条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报表所属期起止时间、财务报表种类等查询条件,通常需选择包含需要查看的以前年度期间。 查看报表:点击【查询】按钮,在查询结果中找到对应的财务报表,点击即可查看报表内容,可重点关注利润表中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可能相关的项目,如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等的调整情况,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等。 查询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登录并进入查询界面: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或者在首页搜索栏输入 “申报信息查询” 进入该页面。 选择申报日期和税种:在 “申报信息查询” 页面中选择企业所得税税种,并选择需要查询的年度申报日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 查看申报表:在查询结果中找到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点击进入查看。在申报表中,如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行次会显示相关调整金额,以及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中的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等项目会受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影响。 答
老师,我想问一下个体户定期定额和双免核定是一样 问
您好, 定期定额:税务局根据个体户的具体情况,核定一个固定的销售额作为征税依据。这个固定销售额乘以相应的税率来确定税额。 双免核定:双免核定通常指的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政策。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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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丢失 发票也认证了 单位员工不报销了 怎么做分录转出
答: 你好,之前有做会计分录吗?如果有做,就做之前的相同分录,金额全部红字。如果没有做账,就不用再做会计分录了。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填附表二,填进项税额转出。
老师,进项发票已认证抵扣,后续发票原件丢失了,做了进项转出,请问会计分录怎么做呢?
答: 你好,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用复印件做账就可以了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已经认证过的发票,丢失了,也不想抵扣了,怎么做会计分录啊
答: 你申报了吗?没申报可以直接做借xx费用或者是xx贷应付账款就可以。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书面报告、登报作废。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法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法规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参考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第四条关于丢失发票作废申明规定,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和被盗等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在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来源福建国税):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2、接受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凭证处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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